阿里地带|数据小调查:关于妻子咬掉丈夫睾丸的讨论 (一)……
关于妻子咬掉丈夫睾丸的讨论 (一)
主持人:徐迅雷记者:徐迅雷李欢辰张路红嘉宾:郑剑锋(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树林(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心理咨询室主治医生)徐敏(浙江大学教授、社会学专家)吴高庆(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学副教授)
事件:2000年12月20日凌晨,宁波江东区荷花新村发生一起家庭惨剧,一中年女子将她丈夫的一颗睾丸一口咬下。
原因:妻子是怕离婚后丈夫再生育而无法全心全意照顾自己亲生的儿子。
背景:据了解,受害男子今年38岁,与妻子育有一子,夫妻关系本来不错。然而,2000年6月,其妻被查出肝脾有问题后,就经常失眠,并因此患上了轻微忧郁症,原本和谐的夫妻关系开始出现裂痕。今年11月,其妻开始向他提出离婚,并有了出走和自杀的念头。
结果:12月20日凌晨6时左右,其妻趁丈夫熟睡之际,从自己枕下取出早已准备好的刀子,一刀向他胸部划去。丈夫惊醒后叫起来,与随后赶来的母亲、儿子一起夺过其妻手中的刀。但此时其妻还不肯罢休,又顺势趴在丈夫的大腿上一口把他的一颗睾丸咬了下来。据受害人反映,其妻已不止一次趁他熟睡时伤害他了。12月17日她用刀片将他右侧头颈划了两下,12月10日,又用榔头朝他头部敲去,幸好被他及时发现而制止,只流了点血。
进展:案发后,受害人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其妻被随后赶到的派出所值班民警带走。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妻子咬丈夫,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记者:妻子咬下丈夫睾丸,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郑剑锋:这倒真称得上是一桩奇案。妻子把丈夫这等重要的要害部位给活生生咬下,在我的律师生涯中还是第一回听说,这个妻子显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他人健康的行为。丈夫是独立的主体,相对于妻子来讲,丈夫也是“他人”,他拥有自己的人身权。“故意”的法律解释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后果,希望或放纵这种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这里的妻子是怕离婚后丈夫再生育而无法全心全意照顾自己亲生的儿子,所以她将丈夫的睾丸给咬了,说明她是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咬睾丸)会产生危害后果(不会生育)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说得明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丈夫来讲,妻子把他的睾丸给咬了下来,显然是属于“特别残忍”的,这里适用“处10年以上”的条款。人们常常有一个认知上的误区,认为“家务事国家法律管不着”。如果这个案子中的这位妻子知道后果这么严重,知道国家法律还会管着她的家务事,可能就会“嘴下留情”了。
记者:对于丈夫来讲,睾丸被咬构成什么样的伤势?重伤、轻伤、轻微伤有什么区别,如何鉴定?
郑剑锋:这位倒霉的丈夫当然是“身负重伤”了。伤势的鉴定有两个法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睾丸或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就是“丧失其他器官功能”中的一种。
伤势程度要经过法医的技术鉴定,而且法医鉴定往往是个复杂的过程。我曾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被打伤昏迷,醒来后变成精神病了,这是1992年发生的事情,直到1999年才有了结果。这么多年中,前后有8个损伤鉴定,有的认为是打出来的精神病,有的认为不是打出来的精神病,有的鉴定为重伤,有的鉴定为轻微伤,相差甚大。这说明我国的司法鉴定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鉴定机构多,而且都挂“司法”的牌子;二是法官对技术鉴定神秘化,认为自己“无权审查”,等于将部分司法权拱手相让,其实鉴定是技术证据,可以采信可以不采信;三是鉴定过程中“暗箱操作”多,如果鉴定人必须出庭,就不会有很多的“后门”好走。
徐敏:在这个案子中,关键要看妻子动手时有没有行为控制能力。有动机,没有行为,构不成伤害;有动机,有行为,也构成了伤害,但是如果没有行为控制能力,是否构成故意伤害,该由法律来界定。她也许确实是有这么一种念头,就是为了儿子而不让丈夫再生育,但是,如果她真的丧失了行为控制能力,那么就完全是一个病人。我觉得这个妻子也许已经不仅仅是轻微的抑郁症,会不会已经有精神分裂症状了?
吴高庆:我最关心的也是这个案子中那位妻子的精神状态。应该为她作一个准确的鉴定,如果鉴定为精神病,受惩罚的情况就大不一样了。如果她的精神正常的话,不管她咬的是丈夫、子女还是他人,都肯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仅仅是“轻度抑郁症”,那也罪责难逃。这位妻子一下子用刀片划划,一下子又用榔头敲敲,又想出走,又想自杀,种种迹象表明,她的精神不太正常。我估计最后的结果最大的可能是“从轻”或“减轻”处罚。
妻子咬丈夫,该不该予以民事赔偿?
记者:这是即将离婚的夫妻,处在离婚前的关键时刻妻子咬了丈夫,该不该予以民事赔偿,或者说,在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医疗等费用?
郑剑锋: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有人认为离婚前不存在妻子对丈夫的赔偿问题,因为实际出现的赔偿情景是:妻子要拿共同财产赔偿给丈夫,丈夫获得的赔偿又成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四川就出现过夫妻间类似的伤害赔偿案子。我认为:赔偿是“债务关系”―――加害人对受害人的债。对于个人的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只能是个人的债务,不应是夫妻共同的债务。同样,由于人身伤害得到的医疗等赔偿,应该是个人的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的财产。债务与财产经鉴定后,应归个人所有。《婚姻法》规定,婚姻程序期间所得的财产就是夫妻共同的财产,“有约定的除外”。这里就有一个法律的缺陷:只有“约定”例外而没有“法定”例外。
吴高庆:有过错的一方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没有离婚前,家里有多少钱都应该拿去治疗,若为了治疗而负债,有过错方无疑要负主要债务。
记者:这个案子在法庭上如果控辩双方都表现出色,庭审一定很精彩。郑先生是位律师,假如你是这位妻子的辩护人,你将如何为其辩护?
郑剑锋:主要会从“主观恶性”的程度方面入手为这位妻子辩护。一是动机问题:出于什么动机犯罪,会影响“主观恶性”,如偷东西是为了赌博还是为了挨饿的孩子吃口饭,主观恶性程度是不一样的。这位妻子咬下丈夫的睾丸,是为了自己亲生的儿子活得更好,尽管这一动机看起来有点荒唐,但只要是真实的,就说明其主观恶性程度就没那么严重。二是抑郁症问题:轻微的抑郁症不是法定的免责条件,但是,它对行为人的心理、意志实际上产生了影响,而这种影响是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不能把由此诱发的对社会对他人的破坏欲完全归于行为人的头上,所以说,这位妻子表面上行为或手段残忍,而实际上主观恶性较小。三是手段残忍问题:一般认为咬睾丸残忍,但“后果严重不等于手段残忍”;丈夫睾丸被咬在世俗上产生的影响较大,但世俗上的后果严重也不应等于法律上的后果严重。
>>关于妻子咬掉丈夫睾丸的讨论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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