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地带|单身小贵族:谁来承担同居之“果”……
“男女非法同居期间,女方在怀孕期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请求;女方提出、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与男方解除同居关系请求的,不在此限。”―――《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议案》(拟修改内容)
未婚同居者独白:“我愿意为……”
未婚同居者的增多,已经成了当代社会的显著现象,一方面,未婚同居是某些有感情但不愿结婚者之间认为的“时尚”,是他们“我愿意为你”
而选择的生活方式;另一方面,未婚同居也和婚姻关系形成了一种对照。
在某报采访的为感情而未婚同居者中,有的是追求“只要曾经拥有,何必天长地久”的浪漫,如丽丽(女,27岁,一家外商独资企业职员):
“我和曾凡是大学校友,在一次联谊舞会上认识后,很快就跌入了爱河。
毕业后,我们双双留在了北京,为了天天相守,我们索性租了一间小屋,住在了一起。可是,一年之后,有一天我回到我们的小屋,发现他留下一封信走了。我伤心,我哭泣,我等待,但是三年中音讯全无。我的心逐渐平静了。其实我们之间从来没有过承诺,我们相互拥有过,在一起快乐过,至少我的感觉是真的。”
有的则“不想永远做个‘灰姑娘’”,像罗小娜(女,20岁,某幼教中心教师):“每到晚上,同事们大都有一个男孩来接她们去逛街、看电影、逛商场,到周末时,他们更是成双成对。在她们的眼中,我就是一个没人爱的‘灰姑娘’。
“因此,当萧怀出现在我身边时,我很快就接纳了他,并疯狂地爱上了他。我也自然而然地住进了他家。从此,我在同事面前也不再觉得是没人要的‘灰姑娘’了。”
有的却是“只想找个伴儿一起走”,莫玲(女,42岁,某建筑公司职员)说:“我丈夫在女儿10岁那年得病走了,我能活下来的唯一理由是为了10岁的女儿。三年后,一个姓王的人出现在我的生活中,我情感的闸门才打开了一条缝。很快我和老王两个具有相似伤痛的人住到了一起。我们生活一起很愉快,很满足。
“至于结婚,我们都还没有想好。相互之间做个伴儿,一起过日子,是很简单的事,但一旦涉及结婚,就太复杂了。房子、孩子、票子都不好安排。婚姻关系总会触动我们两人和孩子敏感的神经,所以我们宁愿维持现状,就这样相互做伴过下去。”
种种美好的理由,并不能掩盖未婚同居所容易引发的种种恶果,下面是两个因同居而造成的极端案例:
非法同居引发的悲剧
据中新社报道,从安徽来沪打工的余道杰将自己的孩子接生下来后,将其活活勒死,扔进垃圾箱,被杨浦区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批准逮捕。
1998年春节后,年仅20岁的余道杰与女友钱某非法同居。同年底,钱发现自己怀孕,余听说到医院进行人工流产费用昂贵,便一拖再拖。去年8月29日,余下班回家,见钱即将分娩,便找了把菜刀用开水冲洗消毒,然后根据从书中看来的知识,使钱产下一女婴,但余被孩子响亮的哭声吓了一跳,随即用手一捂,等松开手时,女婴已身体不动,四肢瘫软,只有极其微弱的心跳。于是他又用菜刀割断电线,将婴儿活活勒死,并用马甲袋装好扔进了垃圾箱。次日,环卫工人在清扫垃圾箱时发现了婴儿,遂向警方报案。
近年来,广州因非法同居引发的官司增多,甚至发生恶性刑事案件。
一名叫阿傅的女子数年前来到广州一间酒家打工,认识了到这里吃饭的亚培。亚培隐瞒自己的婚姻事实,向阿傅展开了热烈追求,不久阿傅生下儿子阿希,孩子出生证父亲一栏写着亚培的名字,如今已经7岁的阿希读小学一年级。去年3月1日,亚培因心脏病突发死亡,留下80万元巨额遗产。
阿傅充当阿希的代理人,将亚培的法定继承人母亲、妻子及四名婚生子女告上法庭,称阿希有权继承遗产,要求被告返还给阿希十万元,还出示了写有亚培是阿希父亲的证明档案和阿傅与亚培的合影。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认为,阿傅提供的全部是间接证据,原告要求继承遗产,必须证明他与死者间存在血缘关系。但是,由于亚培已经死亡,无法做亲子鉴定。阿傅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专家认为:“未婚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对“非法同居”有如下认定和阐述:
提到同居,人们一般在其前面加上“非法”两个字,其实是不太准确的。所谓“非法同居”,一般是指以夫妻名义在一起长期生活,生活公开化,经济上共同核算,并有生儿育女的行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甚至危害的行为。如果两个人感情好,处于恋爱阶段,暂时性地愿意住在一起,这种同居是不稳定的,除了当事人自己以外,对别人没有什么损害,对社会也没有太大危害,这是他们两个人自己的“私生活”,别人也没有太多权利去过问或干涉,因此也不能一概地说其“非法”。
巫昌祯说,虽然未婚同居不一定算非法,但它绝对不受法律保护。同居的某一方随时有离开另一方的自由,也可以随时和其他人结婚,法律上不能判其“重婚”;同居双方感情破裂各奔东西时,他们的共同财产也无法按夫妻双方共享的方式进行分割,在法院里最多只能按一般的经济纠纷进行裁决;同居双方有一方因意外事故或因病死亡,另一方对其财产不享有继承权。
在城市里,未婚同居者一般只有两种极端的结果:要么走向结婚的殿堂,要么分道扬镳。同居时有了孩子一般都到医院做掉,因为双方都知道,没结婚生个孩子将遇到诸如生育指标、给孩子上户口、入托、上学等实际困难,而且有了孩子后如果双方不能结婚最终分手,任何一方都应对孩子负有抚养责任,要想再和别人结婚也很困难。
可是一旦未婚同居结出了不该结出的“果实”,女方怀孕,或者生育子女,胎儿和婴儿是无辜的,女方在怀孕和分娩后一定期间的身心健康,如何得到法律的保护?现行婚姻法对此没有作出界定,为始乱终弃者逃避责任,开了一扇方便之门。种种因为非法同居而造成的悲剧中,无辜婴儿,怀孕以及哺乳期的女方,往往是悲剧的主角。
所以,关于非法同居关系中限制男方诉权的问题,就摆在了婚姻法的面前,男女如果未经结婚登记而非法同居导致女方怀孕或生育子女,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男方的诉权,对于保护无辜的胎儿和婴儿,给怀孕和分娩、哺乳等一定时间内的女方以法律上的保护,有必要列入婚姻法的修改工作中。
因此,在《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议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拟修改内容中有一条为:“男女非法同居期间,女方在怀孕期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请求;女方提出、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与男方解除同居关系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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