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地带|青春小笔记:强暴的七宗新罪……
强暴的七宗新罪
身处在一个性侵害的都市丛林中,报纸上各种怵目惊心的强暴案件,周遭时而听闻的办公室性骚扰及约会强暴,令人担忧自己会不会是下一个受害者。以下七个似是而非的强暴问题,让你不再成为暴力阴影下无助的羔羊!
1.什么是约会强暴
你知道约会强暴发生率最高的年龄吗?调查指出约会强暴发生的平均年龄无论加害人或被害人均约为十八岁,因为这些大部分在大专院校念书的少男少女,好不容易挣脱父母的保护控制,总觉得只要我喜欢有什么不可以,很容易在纵情狂欢中,发生约会强暴或相识强暴。
互联网的出现为约会强暴提供了新的途径,有一些不怀好意的好色之徒,以聊天的方式勾引一些年少不经事的花季少女,不仅劫色还要劫财,对女孩的身心造成双重的伤害,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所以请各位女性网友一定要注意,约见网上素未蒙面的朋友要谨慎,最好选择人员较多的场所,且最好不要是晚上。
由于攻击者与受害人有一定的关系(朋友、约会对象、邻居、同事、同学),不管关系多淡薄,要受害人承认遭到强暴,通常需要更多的勇气和时间。相识强暴或约会强暴令人遗憾的原因是,加害人把暴力、强迫的接触及对个人权利的忽视,带进了原本应该是自在,相互渴望、享乐及关怀的关系里。
2.被强奸要自己提出起诉吗?
别以为时代这么进步了,所谓贞操名节对女人已不再是金箍咒,但试着反问自己,如果被强暴了,你有勇气告上法庭,和强奸者对簿公堂吗?对大部分女人来说,答案是否定的。
过去我国刑法基于尊重强奸受害者的个人意愿,也因此便宜了许多不肖色魔,食髓知味一再犯案,却乐得逍遥法外。刑法修正后也将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犯罪改为公诉罪,想藉此提高定罪率,防止歹徒心存侥幸。 但笔者认为对扭曲的性态度和食古不化的贞操情节下,纵使将强奸罪改为公诉罪仍无法增加定罪率,原因无他,因强奸罪需要受害人合作,才能制裁加害人的罪名,如果受害人不主动告诉,司法机关根本无从发现犯罪,即使发现犯罪但受害人不愿出面指认,还是无法定加害人罪名的。
3.“奸淫”的定义是什么, 奸淫一定是男性将生殖器插入女性阴道才算数吗?
刑法修正前,所谓的“奸淫”则指男女之间的性行为,仅限于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阴道之行为。但随着犯罪手法日益残暴变态,例如台湾惊传变态男子以削尖的竹子,猛烈且多次插入年仅五岁的女童下体,导致女童小肠外露、血流不止,这种性侵害行为比传统限于生殖器插入的奸淫更骇人听闻,对被害人的伤害也更大,却只能处以较轻的强制猥亵罪或重伤害罪。
刑法修正后,对性交的定义改为“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 (肛交)或口腔(口交)的行为、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或肛门之行为,以异物插入生殖器或肛门儿都叫做性交。
4.只有女人会被强奸吗?
提到强奸,你一定马上联想到孔武有力的坏男人强迫柔弱无助的女人发生性行为的画面,但谁说女人不会强暴男人?别以为这种想法很可笑,过去各国立法也都停留在这样的刻板印象,认为强奸罪只限于男对女。但时代真的不同了,“个人性自主决定权”观念成为各国立法的原则,男女的“性”自主权都应该受到尊重,因此美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家都把强奸罪的被害人扩大到男性。所以目前刑法的“强制性交罪”不再限于男对女,女对男、男对男、女对女均有成立之可能。
5.夫妻间有强奸罪吗?
老公要求燕好时,当老婆的即使兴趣缺缺也无权拒绝?若老婆明白表示今天不想时,老公却来个霸王硬上弓,算不算强奸?就我国刑法而言,夫对妻的强制性交行为应该还是构成强奸罪,但在司法实务上却都认为夫妻一旦结婚就有履行同居的义务,隐隐意味着妻子放弃性交自由, 所以即使先生以强暴、逼迫手段对太太奸淫也很难构成强奸罪。
国外对夫妻间的强奸罪如何解释呢?例如日本就规定只有在双方婚姻破裂,成为有名无实之夫妻时,夫妻间强奸罪才成立。而英国也认为在夫妻关系已呈破裂状态的情况下,夫妻间强奸罪才成立;美国大多数州政府也认为在夫妻处于分居状态或法院发出别居命令,或夫妻已提出离婚申请之情况下,夫对妻强制性交行为才构成强奸。
6.提出诉讼会不会让我受到二度伤害?
诉讼过程的二度伤害,对身心已 重度受创的受害者是个最大的恶梦。 试想你好不容易鼓足勇气,决定对强暴你的人提出诉讼,却必须在警方或检察官询问过程中,不断回忆详述不堪回首的恶梦,而历经煎熬痛苦说出来的话还可能会遭到质疑,您也可能因此曝光,成为人尽皆知的强暴受害者,你的生活可能好长一段时间倍受干扰。
更甚者,经历一连串二度伤害后,强暴你的人可能仍获判无罪,有多少人承受得了这一切不堪?现在,对于避免被害人的二度伤害,已经有了一些规范,例如被害人的代理人在审判中有检阅文卷及证物的权利;诉讼中得有社工员陪同被害人出庭应讯以稳定被害人情绪;可以利用闭路双向电视避免受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对质;禁止新闻媒体批露被害人姓名或身份等资讯;法院、检察署、警察机关应设立专人接受专业训练, 专门办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审判时不公开、并禁止加害人或其辩护人对受害人的性经验提出发问;对被害人所支出的医疗、心理复建,诉讼费用、律师费等予以补助,加强性侵害教育宣导等规定,以有效遏阻犯罪及避免受害人二度伤害。
7.重惩就可制止强奸犯再施魔爪吗?
强奸犯接受监禁和心理治疗真能改变令人痛恨的恶行吗?或者干脆将这些人重惩以大快人心?从医学的观点来看,重惩并不是好的治疗或预防方式,强奸犯即使重惩后,心理可能仍不健全,是不是会转而用其他变态的方式伤害人很难说。因此,笔者认为治疗的对象应限于因性异常而产生心理问题或伤害他人、且有改善可能性的人,而治疗方式也应该由专业医生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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