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地带|数据小调查:2002年十大“性”事(1)…… – 阿里地带

阿里地带|数据小调查:2002年十大“性”事(1)……

1、艾滋病女结婚:在宽容中感受文明

  小到与艾滋病患者的一次握手,大到国家出台保护这一群体的相关规范,一直被视为洪水猛兽的艾滋病人正逐渐享受一种人性化的关怀。

  去年11月,艾滋女来京结婚轰动全国。贵州省贵阳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小琴(化名)和她的未婚夫一下子成了新闻人物。对于他们的婚礼,社会各界给与了前所未有的关注。

  作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小琴究竟有没有权利结婚?从道德上讲,她这样做是否太自私?在将来的夫妻生活中,她能不能保证深爱自己的丈夫不被感染?如果他们想要孩子,现在的医学手段能不能保证他们的后代不被感染?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官员明确:结婚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不论结婚的一方是感染者还是双方均是感染者,卫生部门能够做的就是向双方提供医学咨询,告诉他们怎样能避免疾病的传播。

  法律不禁止,又有防范措施,双方还是出于完全自愿,为什么不能让他们也同样享受幸福和快乐呢?在一片议论声中,许多人对艾滋女的结婚表示了赞同,并认为这是社会宽容与进步的体现。

  众所周知,艾滋病防治工作中有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消除歧视,尽管歧视仍然存在,但不可否认,平等意识、权利意识、人性意识正以一种强劲之势注入社会生活中。

  去年“世界艾滋病日”的主题是“相互关爱,共享生命”,艾滋女结婚,社会各界以不同的方式表达了关爱,尽管有些方式显得并不恰当,但对艾滋病人的权利、尊严的尊重,正深入人心。

2、独身妈妈可生育:体现法律关怀

  “不想结婚,又希望享受身为人母的幸福”,这种念头不少大龄独身女青年都有过。然而,“非婚生育”既被法律所禁止,又要承受社会舆论的重压。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调查显示,叫好者占了大多数,但质疑的态度、反对之声同样不少。一些人担心孩子长大后没有完整家庭,破坏计划生育,影响家庭结构稳定……甚至有人认为这是“浪费立法资源的闹剧”。 这项规定的负面效应虽显而易见,但全面衡量,许多人认为,正面效应还是大于负面效应的。其最大的进步在于:直面现实,立法与时俱进,以立法的方式尊重、维护特别人群的基本权利。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社会上还存在着一部分终身不结婚的特殊人群。而由于法律的局限性,这些人并没有生育权,承受着感情上的孤独、生活上的无助、生命无续的痛苦……

  生育权是公民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并不因其是否婚配,是否与人另组家庭而受限。现行《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没有规定生育权行使的先决条件。公民选择是否生育及其生育方式,并未违反具体的法条。 吉林省政府法制办人士认为,“立法不是为了限制公民,而是要在不违背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把保护社会主流群体的权利,作为立法的价值取向目标,是必要的;而把保护社会非主流群体的权利,作为立法的价值取向目标,同样也是必要的。”

  保护社会非主流群体的权利,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非主流群体在社会上处于弱势的地位,关心、帮助和保护他们,反映出了社会的进步。 独身妈妈可生育,让人们看到,法律越来越人性化了,越来越具有人文关怀的精神,真正体现了法律保护人权的本色。

>>>2002年十大“性”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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